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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组织宣传部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19-12-0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涉市开发区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办理情况的新闻发布会
涉市开发区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办理情况的新闻发布会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03 15:0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位领导、各位人大代表、企业代表、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我是开发区法院行政庭庭长苏震。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一下我院挂牌成立两年多来审理涉及市开发区劳动争议案件办理情况。

出席今天发布会有扬子晚报、中国江苏网、江苏广电、现代快报、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日报、苍梧晚报、连云港发布等媒体的记者朋友、多家企业法务工作负责同志。在此,对各位的光临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出席会议的还有我院的党组成员、副院长丁汝成,丁院长是本次新闻发布会的发言人。

下面请丁院长为大家做介绍。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我院挂牌成立两年多来审理涉及市开发区劳动争议案件办理情况。

市开发区是全市“高质发展、后发先至”示范区,企业有数千家,职工数万人,其中医药和医疗器材、新材料、新能源、机械制造类企业较多,相关行业职工有2万多人。处理好劳资纠纷,是企业一项长期的工作,对企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我院自2017年8月成立以来,一直比较注重了解企业司法需求,实地走访调研各类企业上百家,不少企业反映劳动争议常见易发,法律和政策性都比较强,希望法院给予一定的法律指导培训。我们梳理分析了涉及开发区企业两年多来劳动争议案件400余件案件审执情况。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和特点

2017年8至12月,我院审结的涉及市开发区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21件、2018年109件、2019年1至11月42件。执结的案件分别为45件、132件和54件,这些执结案件中约85%是劳动者申请执行生效劳动仲裁的。综上分析,涉及市开发区企业的劳动争议审执案件(不含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三年共403件,分别为66件、241件和96件,分别约占当年涉及开发区企业案件的10-20%。从审执情况看,案件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1、从行业分布看,涉诉企业集中在制造、物流和食品行业

403件案件涉及制造加工业198件,占全部案件的49.13%;物流及相关行业的132件,占32.75%;食品加工38件,占9.42%。上述三类占全部案件的90%以上。从岗位看,以一线工人为主。从纠纷成因看,企业经营困难造成集体下岗失业占45%左右,相关案件集中在几家制造加工企业。

2、从企业性质看,用人单位绝大部分是内资企业

共有56家企业涉诉,其中内资企业52家,“三资”企业只有4家。这些涉诉企业多为民营中小企业,企业规模比较小,用工一般在20人以上100人以内。

3、从案件涉及人数看,纠纷的群体性特征明显

403件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群体性纠纷的案件315件,占77.80%。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办理难度大、不确定性因素多。典型的如涉及江苏润谊嘉实业有限公司的53件案件,因公司陷入停产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只能终结执行。我院通过“执转破”程序,迅速启动江苏润谊嘉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4、从案件结果看,用人单位败诉率较高

172件诉讼案件中,调解或撤诉结案25件,调撤率14.53%,判决用人单位败诉或部分败诉的案件48件,败诉率27.9%。有一批84件涉及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案件已经依法移送至其他法院审理。如果剔除这批案件来计算,此类案件调撤率30%左右,判决用人单位败诉或部分败诉的50%左右,判决用人单位胜诉的只有20%左右。

二、纠纷的主要类型和成因

在办理的403件案件中,单一案件可能涉及多个争议事项。其中解除合同纠纷约占80%,大部分劳动争议源于解除合同,并伴随着劳动报酬争议(加班费等)、年假、保险待遇损失等争议。归纳而言,劳动争议纠纷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因企业与劳动者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

常见情形有:1、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类情况约有30件。突出的是物流行业,相关案件12件,司机与物流公司之间一般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仲裁机构和法院均认定双方是劳动关系,裁(判)决支付相应的二倍工资。在走访企业及相关案件审理中,物流公司均认为这个行业司机流动性大,让司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多数表示不愿意,现在反过来主张双倍工资是不公正的。2、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合同但继续用工。此类情况有8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自未续签次月起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综上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近十二年,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季节性、流动性强的行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是双赢的举措,对企业和劳动者都是一种保护。

(二)因企业未向劳动者提供物质待遇发生纠纷

最常见的是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大约有60%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将支付加班工资作为一项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获得支持的比较少,一方面是因为劳动者举证困难,另一方面是因为劳动者主张权利,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但经审理查明存在加班事实,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加班工资且未超过仲裁时效的,还是会得到支持。今年8月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这类案件目前只有零星的几件,预计以后会不断增加。

(三)因企业对劳动者辞职、辞退、调岗发生纠纷

常见情形有:1、劳动者未经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离职。此类情况约有10件。理由通常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在诉讼中,劳动者同时还会主张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下,很多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沟通,固定其擅自离职的证据,导致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2、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内部管理制度)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类纠纷共有10件,判决支持企业诉求的7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我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7件案件中,企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操作,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对企业的主张均予以了支持。3、用人单位调整职工岗位(及变更工作地点)导致诉讼。这类纠纷案件4件,判决用人单位败诉2件。用人单位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与劳动者协商,并采用书面形式确定变更内容。用人单位有权对职工岗位作出合理调整,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应综合考量劳动者所从事职业及工资报酬结构等因素,体现出必要性和合理性。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中注重留存各类资料,对企业和劳动者都是有利的,如此能够避免大量的劳动争议的发生。

三、依法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的几点措施

法律政策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根本,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则是重要的保障。在今后工作中,开发区法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相关工作机制完善,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一)推进专业化审判。劳动争议中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增多,群体性纠纷多,调解难度加大。目前,我院已经将相关案件集中到行政庭一名法官手上,组建劳动争议审判团队,让其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工伤行政案件。从运行情况看,整体效果不错。下一步,我们将完善相关工作机制,配齐配强人员,提升我院处理劳资纠纷的水平,促进开发区企业高质发展。

(二)完善与相关部门联系对接机制。一是完善诉讼与劳动仲裁对接机制。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尚无法直接与审判工作进行有机衔接,导致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二个部门间缺乏有效的机制性沟通。下一步,我们将推动建立仲裁与审判的交流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情况,共同商议劳动争议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合理掌握裁判尺度,确保执法的统一性。二是加强与劳动监察部门的联系,通过互通信息,召开座谈会、联席会等多种形式,提高劳动监察部门在督促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履行为职工缴纳险金等法律义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加大案件调解力度。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二审”模式,时间拉得比较长。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我们将完善调解优先工作机制,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诉前和诉中调解力度,争取将劳动争议案件调撤率从30%左右上升到40%左右。

(四)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一是加强相关法制宣传。近期,我们将组织优秀法官,到企业开展企业用工管理法律专项培训,促进企业规范用工。同时,我们还将组织干警深入企业开展法制宣传、巡回审判等工作,力争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二是通过与企业座谈、向企业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促进企业依法规范管理。就办案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和普遍问题同时还向企业服务中心、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情况通报,让其了解企业相关情况。

我的通报完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