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75490773/2020-00219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文号: 连开委办〔2020〕60号
成文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5-2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25 11:4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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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25日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继续深化我区建筑工程领域“放管服”工作,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事项,大力营造更加良好的法制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有效促进和提高城市建设水平高质量发展,按照《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江苏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许可豁免,是指建设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可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即可开工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实施施工许可豁免的工程项目:

(一)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二)是符合土地和规划要求,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施工单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符合土地和规划要求,且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下、高度在24米以下、地下室工程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涉及危化品等特殊项目除外);

(四)市政道路、城市照明、公交站点、弱电线路、室外广告等建设工程;

(五)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使用性质,不发生重大结构改变);

(六)建设项目桩基工程;

(七)依法核定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工程;

(八)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

(九)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分解建筑工程项目等方式规避办理施工许可。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以招标的标的额、非招标工程项目以核准或批准的规模和投资的最小单位作为施工许可豁免的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豁免资格的,由区住建局负责责令停止施工,并移交行政执法部门按未批先建予以处罚。

第八条 满足施工许可豁免的建筑工程,可不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需实行自管模式,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相关监管部门不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对施工许可豁免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 以上施工许可豁免的建筑工程项目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对照本办法的豁免条款实施工程建设,违反本办法的将被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并对外公示,限制其市场行为,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仅限于免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和办理,不作为其他审批材料和要件豁免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具体条款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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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链接:图解: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