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75490773/2022-00169 | 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 文号: | 连开委办〔2022〕45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7-06 | 发布日期: | 2022-07-0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开发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开发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连云港开发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保障适龄幼儿就近入园,推进全区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管委会统筹负责本区域内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
区社会事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建立联审联批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工作。
第四条 区社会事业局会同资源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根据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科学编制配套幼儿园布局规划,并报区管委会批准。经批准后的幼儿园规划布局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改的,应按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五条 配套幼儿园应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配套幼儿园必须与首期居住小区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步交付。
第六条 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居住小区开发宗地出让前,区住建局在核发出让宗地规划条件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要求。
资源分局依据规划条件,在划拨成交公示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中对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主体、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建设时序、建设标准、产权归属等予以明确,按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原则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七条 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幼儿园建设标准,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居住区幼儿人口数量相适应。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360人。
配套幼儿园应设置在居住小区合适位置,与居住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独立接入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供暖、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通道。配套幼儿园建设必须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达到江苏省优质幼儿园建设等标准。
第八条 区住建局等部门对新建居住小区项目进行审批或核准时,应会同区社会事业局审查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九条 居住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前,应征求区社会事业局意见。居住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注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建设用地界址等技术指标。
相关部门应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与首期居住小区同步建成的配套幼儿园,予以同步规划核实、同步交付备案。
第十条 居住小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配套幼儿园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委托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区住建局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确保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工程质量、配套设施符合规定。消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消防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保证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居住小区项目建设单位须在3个月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与区社会事业局按照代建协议有关规定办理幼儿园和幼儿园建设相关的档案资料移交手续,签订接收协议书。
第十二条 区社会事业局对居住小区建设单位移交的配套幼儿园位置、规模等有异议的,区住建局应配合查阅核实相关规划材料。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由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管理和使用,应及时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出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长期闲置或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