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75490773/2025-00126 | 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 | 文号: | 连开拟收公告〔2025〕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21 | 发布日期: | 2025-05-2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收回国有土地告知书 |
收回国有土地告知书
收回国有土地告知书
(连开拟收公告〔2025〕1号)
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因云瑞路(云彩路—云霞路)新建工程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收回你管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3.21亩(0.2140公顷)使用权。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收土地用途:城镇道路用地
二、拟收土地位置: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综保区云瑞路(云彩路—云霞路)
三、拟定补偿标准:
本次占地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社保安置,土地和青苗等地上物补偿参照《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发〔2020〕114号)和《连云港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连政规发〔2023〕10号)文件执行。
四、拟定安置途径
本次收回国有土地不涉及农业人口安置。
五、被收回国有土地的单位对拟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收回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自然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收回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收回国有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收回国有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收回国有土地的单位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