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75490773/2023-00270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公告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 文号: 无〔〕号
成文日期: 2023-08-24 发布日期: 2023-08-2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连云港市2023年度第10批次 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连云港市2023年度第10批次 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28 15:51 累计次数: 字体:[ ]

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连云港市2023年度第10批次

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连开征公告〔2023〕1号)

2023年7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连云港市2023年度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0.1955公顷(苏政地[2023]2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20200403地块用于连云港朝阳配电房及配套库房设施项目,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20200403地块征收土地位于港城大道北侧,涉及朝阳街道办事处韩李村集体土地2.93亩,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连云港市区片综合地价《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发〔2020〕114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0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依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0号)的规定,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执行,采用货币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0号)执行。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按《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3号)以征地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批准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九自然资源所(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中云街道峨眉山路10号;电话0518-80218169)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特此公告。

连云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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