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75490773/2018-00266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 文号: | 连开市监听告字〔2018〕002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9-05 | 发布日期: | 2018-09-0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002 |
连云港福普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企业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由自然人股东李艾兵、张信投资设立,法定代表人为张经纬,住所位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光路22号华东城B32-126,设立登记业务委托代理人王艺枫(曾用名王绪)。2014年8月25日,委托代理人王艺枫向本局申请办理了设立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了由法定代表人张经纬签名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执行董事决定等材料。经审查,本局认为上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
2018年7月26日,张经纬来我局投诉,称其被冒名登记为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我局撤销企业设立登记。
经王艺枫供述,你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张经纬”的签名均由其代为签字。张经纬亦未在你公司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未获得任何收益。8月14日由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在你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法定代表人信息》、《连云港福普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决定》上签名字迹“张经纬”均非张经纬所签署。8月17日我局调查人员对你公司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你公司在登记住所经营,你公司住所处的物业管理方——连云港华东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及张经纬自始未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光路22号华东城B32-126铺办理租用手续。
本局认为,你公司提交假冒“张经纬”签名的材料及虚假住所证明,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备案)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行为。鉴于你公司现实地查无下落,已停止经营,拟不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有关规定,拟撤销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准予你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三 日(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三 日(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法制处 联系电话: 80532018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