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75490773/2018-00185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 文号: | 连开市监〔2018〕37 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5-25 | 发布日期: | 2018-05-2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开展2018年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
各分局、各职能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市教育局、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和市食药局《关于开展2018年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学校卫生工作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连教体艺〔2018〕1号文件, 市食药局《转发省局关于开展校园及周边五毛食品整治工作的通知》(连食药监食〔2018〕57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对全区中小学校(包括托幼机构)及周边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学校食堂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食堂是否落实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及其管理机构,是否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食堂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3、食堂是否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是否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的类别和范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4、学校是否按照《江苏省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指南》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食堂内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开展自查,对于自查存在的问题有整改结果(附1、2);
5、食堂是否建立食品进货索票索证、查验记录制度,食品仓库内有无未经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入库的食品,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渠道是否合法,是否与销售者签订采购协议,是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有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
6、对重点食品和问题食品开展抽检;
7、食堂内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库房、粗加工间、切配间、烹饪加工间、备餐间、餐具洗刷消毒间是否分开,食品加工用具、容器是否分开并有明显标识,食堂内外环境是否整洁;
8、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是否建立食品安全健康档案,是否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上岗等;
9、餐饮具、炊具是否每餐次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10、每餐次主副食品是否留样,留样是否规范;
11、食堂是否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
12、食堂是否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动态等级评定;
13、食堂是否开展基础设施达标改造和实施明厨亮灶建设工程;
14、食堂是否实施“五常、6T”等先进管理模式。
(二)校园周边
1、开展儿童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大检查,全面核查食品经营者主体证照,认真检查食品经营主体食品经营条件,坚决取缔查处无证无照食品经营户,清理或规范不符合食品经营条件标准和相关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做到不留死角、不存盲区。
2、要对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进行抽查,对食品经营者索取的食品或食品原料进货票证和相关记录逐项核查,依法查处未依法或按规定落实食品或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法定责任和义务,购入和销售或使用无合法来源或票证不全的食品或原料的食品经营者。
3、要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食品销售、加工区域,以及食品和原料库房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清查过期食品、腐败变质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食品,对发现的过期食品、腐败变质食品、劣质食品、"两超一非" (即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食品,以及使用劣质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等违法行为,要一追到底,坚决依法查处。
4、结合辖区实际,针对夏秋季微生物生长繁殖迅速的特点,将婴幼儿辅食、乳制品、冷冻饮品、以及儿童消费量较大的膨化食品、休闲食品、方便食品、饮料、糕点等作为重点品种,加大食品监督抽检力度强化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性微生物、山梨酸等防腐剂、非法添加物等项目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快速检验?提高抽检监测频次,增加抽检监测数量,强化对抽检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或问题产品的核查处置。
二、检查时间。
2018年5月1日至6月30日。
三、检查对象。
全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学校周边食品经营主体。
四、检查方式。
1、各分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本辖区内的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餐饮单位监督检查工作;
2、局食药监处对各分局、各学校监督检查与学校自查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五、工作要求。
1、强化责任落实。各分局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要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一定要做好监督记录,对于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下达行政指导意见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各分局对于检查出的违法行为要进行立案处罚。
2、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遵守此次专项检查的工作纪律,对于工作不落实、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信息上报。各分局在检查过程中认真填写附件3,检查结束后各分局将附件和检查总结于7月10日前报局食药监处汇总。
联系人:常彦;电话:227668、电子邮件:18223112@qq.com
附件:
1 、开发区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全项目自查记录表
2、开发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全项目自查整改报告
3、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