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75490773/2024-00285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无〔〕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9-24 | 发布日期: | 2024-09-2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规范国庆期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
关于规范国庆期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2024年国庆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进行如下价格行为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规范明码标价,杜绝价格欺诈。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如实标示商品的品名、单价、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严禁虚构原价、降价原因和虚假折扣;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特价”“最低价”“极品价”等不规范标价用语;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
四、各类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餐饮、药店等市场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和服务收费公示,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五、旅游景区、游乐场所要在显著位置公示门票、游乐设施等价格;景区管理者要严格规范景点内小商品、餐饮等延伸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要对照上述要求,加强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