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3月开始,李老板邀请小张来帮忙,协助其管理项目,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小张按照李老板的安排到各项目工地开展现场监理管理工作,工资及出差报账均由李老板通过微信支付给小张。
2023年10月,因工资结算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协商未果。小张从个税APP查询发现,李老板名下的A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其申报了个人所得税。于是小张提交仲裁申请,请求确认自己和A公司自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小张提交了个税APP查询打印件作为证据,认为A公司为自己申报了个人所得税,双方就应该存在劳动关系。而A公司认为,小张系李老板聘请,工资由李老板支付,且其从事的监理工作并非A公司业务,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通过案外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小张撤回其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申报了个税,双方就存在劳动关系吗?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作为个税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规定给员工办理扣缴申报个税。那么,公司为小张申报了个税,就能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吗?
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常见的案件,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关系的确认,仲裁机构主要依据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即从:双方主体资格是否成立,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议表示,双方是否形成持续性、稳定性的组织隶属关系,是否具有紧密的经济从属关系等等来综合评判。而如何评判,关键看证据。
证据是仲裁的基础,一切仲裁活动都是围绕证据而进行的,可以说没有证据也就无所谓仲裁,在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这一点体现尤为明显。而证据以其客观性的特质是裁断的主要依据,裁判机构所依据的事实是由双方提交的证据拼凑起来的,由此,证据就是裁判的依据,对仲裁机构的裁决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劳动者申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劳动者有更高的举证要求。法律法规对于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仲裁机构正是通过双方提供的这些证据,来研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以有个税申报记录,来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于法无据。个税申报记录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但这仅是个孤证,单一的个税申报记录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只有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拼凑出事实,来据实综合评判:双方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否在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从而评判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本案中,小张虽然提供了A公司为其申报个税的记录,但从A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来看,公司经营范围中并无工程监理项目,公司也无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且从双方提供的小张现场工作记录来看,监理单位也是其他监理公司,可见,小张从事项目现场监理管理工作并非A公司业务组成;而且小张提交的微信记录也显示是李老板个人微信支付其报酬,并非A公司支付报酬。因此,仲裁庭认为,小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延伸思考
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是双方证据的博弈,围绕劳动关系特征进行符合与不符合的证明。仅从某些单一的证据(如社保缴费记录、个税申报记录等)并不能推定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当事人还需要提交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拼凑出事实,得以让仲裁机构依据事实综合评判。
发生争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以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举证不能,自己的权益有可能得不到保障。当然,劳动争议中存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用人单位是承担更多举证责任的。
小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