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75490773/2023-00411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通知
发布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局 文号: 无〔〕号
成文日期: 2023-12-29 发布日期: 2023-12-2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规范 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关于规范 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9 10:51 累计次数: 字体:[ ]

2024年元旦、春节将至,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加强价格自律,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对各类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订商品价格,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若有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一、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必需品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经营者不得囤积居奇、串通涨价或操纵市场价格,开展促销活动时,要认真规范降价、打折、返券、赠送等促销行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诱导他人进行交易;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不得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借节日之机变相涨价、串通涨价、散布涨价谣言。

二、医药零售及相关经营者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质价相符原则,合理制定医药销售价格,开展公平竞争,保障常用治疗感冒、抗病毒、止咳和退热类等药品及相关物资价格稳定。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三、餐饮、宾馆酒店、名烟名酒经营者须做好明码标价公示,不得借节日之机哄抬价格、变相涨价、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得以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欺骗消费者;不得变相欺客、宰客,侵害消费者权益;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经营者要对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价格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不执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