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75490773/2019-00628 | 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连政规发〔2015〕5号 | ||
成文日期: | 2014-11-10 | 发布日期: | 2014-11-1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0日
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预防和减少房地产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监管系统120%。工程造价及相关配套费用由监管机构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和中标通知书综合评定。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时由监管机构向第三方拨付。
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以外的资金。一般监管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监管系统随时申请使用,但应当优先用于监管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重点监管资金必须达到规定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使用,并按照下列规定向监管机构申请拨付:
(一)单位工程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60%;
(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95%;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商品房售后质量保证金后,全额拨付监管项目的剩余监管资金。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没有转入专用账户的(银行未发放贷款的情况除外);
(三)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其他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行为。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审计一般不超过,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经审计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行为的,审计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规定将首付款、按揭贷款(含公积金按揭贷款)及时转入专用账户。对未及时入账,及时拨付或者擅自拨付、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当通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停止签订新的监管协议。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购房人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配合监管机构、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预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连云港监管分局定期对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开。
第二十条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赣榆区(过渡阶段)可以参照执行。